市直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实现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常态化推行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开展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对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实现优质评审专家资源跨地区互通共享,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实施远程异地评审,可有效打破评审场所地域限制,解决评审专家资源分布不平衡和部分专家人数较少等问题,防范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助力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提升。
二、远程异地评审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濮阳分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项目;
(三)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审要求等原因需要抽取异地评审专家的项目;
(四)采购人申请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要求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审的项目。
三、远程异地评审相关要求
(一)场地确定
远程异地评审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评审现场为主场,项目所在地以外的评审现场为副场。主场交易平台应根据采购人、代理机构远程异地评审需求,向具备条件的交易平台发出远程异地评审副场申请。副场的交易平台及时确认主场远程异地评审申请,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安排,并将场地、机位等具体安排情况及时反馈主场交易平台。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是否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审,并明确主副场所需评审人数,其中,副场评审专家原则上不低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一半。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评审前1个工作日向主场交易平台确认主副场所需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由主场通知副场。
(二)评审专家抽取
河南省内由主场按规定抽取主、副场评审专家,如遇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或者副场在河南省外可由副场代抽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确认参加评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按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向专家抽取所在地进行请假,并由原专家抽取所在地补抽所需评审专家。原专家抽取所在地应及时通知副场。
(三)专家评审
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公正评审,主副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在远程异地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组长的选举、答疑等由评审专家通过评审系统完成。评审委员会需要讨论时,应当使用评审系统或视频会议系统。
主场和副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采购文件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由评审委员会组长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在线协商讨论,协商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专家需保留意见的,应在评审报告中注明,交易平台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评审专家必须在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审汇总表和评审报告等文件,且在收到主场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四)档案保存
主副场交易平台应将远程异地评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音视频档案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需要保存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向其提供。
(五)专家评审费用
远程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劳务费,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到评审专家个人银行账户。专家劳务费及其支付所需手续费由采购人(集采目录项目由集采机构)承担。交易平台应为评审专家劳务费转账支付及其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项目质疑投诉
远程异地评审项目按照“采购人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投诉工作,远程异地评审专家应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宜,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评审专家协助配合质疑、投诉等工作属于法定义务,过程中主副场不另外支付有关费用。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的重要意义,务必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及协调配合,切实将本通知落到实处。
(二)提升服务能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远程异地评审服务保障工作,维护远程异地评审本地现场秩序,做好与其他地市沟通,保障政府采购远程异地项目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纳入远程异地评审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及代理机构代理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所发现的违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及通报。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
2024年9月30日